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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时间:09-10-23 点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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