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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