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与公司合并一样,会影响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职员的利益,《公司法》 就如何对相关利益人进行保护有明确规定:
第一,对债权人的保护。与公司合并不同,在公司分立时,法律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请求权,这是由于公司分立不一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公司资本是对债权人最有力的保障,所以如果分立导致公司减资的,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股份请求权。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股东对公司分立决议投反对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公司应收购其股份,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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