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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时间:09-02-07 点击: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一、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展开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事宜。
        经认定的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公司成立之日起,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6年以后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其它的一些相关认定,(如: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登记)可以享受减免营业税、项目补助资金等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以安排大学生落户问题,也可以享受不同园区的地方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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